发表时间:2021-07-08 14:49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今日(6日)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全文,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处理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数据时,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
条例要求,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和合理期限原则;数据处理者不得通过误导、欺骗、胁迫或者其他违背自然人真实意愿的方式获取其同意;处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的,按照处理敏感个人数据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在处理前征得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在加强个人数据保护的基础上,条例在立法中首次确立数据公平竞争有关制度,针对数据要素市场“搭便车”“不劳而获”“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作出专门规定。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数据,不得非法收集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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