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情

浙江将发布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规章

发表时间:2020-07-06 11:02

  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6月4日上午,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发布。

  推进公共数据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作为政府数字化转型和公共数据开放的先发之地、2018年中央网信办等部门确定的开展公共数据开放5个试点省市之一,我省率先对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立法,将有利于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扩容数据开放范围、提升数据质量等,也将对我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产生重要影响。

  哪些数据可开放?办法首先从技术和行为性质两方面界定了公共数据开放的定义,主要与政府信息公开等具体行政行为相区别。同时,根据数据开放的风险程度,将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三类,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别设置了有差异的开放方式。此外,还要求优先和重点开放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公共数据,在确定开放重点时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针对此次疫情防控过程中的数据开放问题,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及时、准确地开放相关数据,并动态更新,保障公众知情权。

  对于如何开放等问题,办法明确公共数据以省市两级平台统一开放为原则,要求所有数据均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开放,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纳入平台统一开放的,应当事先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要求拟开放的公共数据全部纳入开放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有关单位应当对现行目录进行定期评估并不断扩大数据开放数量等。不过,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现有目录外的数据开放需求,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处理。

  针对社会各界关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问题,办法以“安全是1,其他是0”作为制度设计理念,系统规定公共数据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筑牢公共数据安全底线。一是为公共数据采集安全设定规则,再次重申数据采集的合法、必要、正当三原则,并对强制采集生物信息等内容作了规范。二是结合此次疫情防控的相关经验做法,对突发事件下的数据规则作了规定,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有提供处置突发事件相关数据的责任。同时要求突发事件应对结束后,有关单位应当进行评估,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应当采取封存或销毁等安全措施,关停相关应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三是要求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安全措施,并明确其数据安全管理职责。四是对公共数据开放过程中的数据安全风险处置作了规定。

  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职责、大数据局的主管部门地位和责任等,同时还赋予了公共数据开放主体相应的监督管理职权,并对评价考核、培训、风险处置等作了具体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公共数据开放是一项探索性工作且涉及较多专业技术问题,为更好地推动各地的开放工作,办法明确了容错免责制度、专家委员会制度。


X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按钮
评论

客服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