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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青岛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6-28 10:54

  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对《青岛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7日

  青岛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正常开展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科学论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运行。

  第四条市委宣传部负责根据全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目标;根据市财政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目标,提出具体资金使用方案,并对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以及评审评价结果负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预算审核、批复及下达;绩效目标审核及批复;专项资金必要性、可行性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以及对市委宣传部提报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再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市委网信办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提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网络内容建设,网络文化品牌的打造;

  (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本地互联网行业、网站管理工作;

  (三)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网络舆论引导队伍、阵地建设;

  (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的信息监管、检查、应急和竞赛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规划、发展报告的编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家咨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统筹管理、宣传展示、成效评估等;

  (五)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我市年度预算编制工作部署,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我市年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市委宣传部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结合年度财力预计情况,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资金预算,同步批复绩效目标,并按照工作进度拨付资金。对年末未执行完毕的项目资金,按照我市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委宣传部提出意见,按照《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关于加强市级新增支出追加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146号)等规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市委宣传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委网信办要对专项资金上年度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并作为政策调整和管理改进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市委网信办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使用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网络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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